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篇1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与甲方不再具有任何劳动关系以及实际用工关系。
二、乙方自签署本协议起三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完毕所有工作交接手续。
三、乙方工作交接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元,依法应当由乙方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从中进行代扣代缴。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遵守与甲方签订的中约定的`各项保密义务。
五、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乙双方所有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年休假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等)都已全部结清,并且甲方无需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支付任何劳动报酬,乙方也无权再向甲方索取任何劳动报酬。
六、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或纠纷。本协议约定内容具有法定拘束力,若任何一方反悔或者向对方提出约定之外的额外主张的,对方有权要求该方返还根据本协议取得的全部款项。
七、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原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为期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乙方的工作年限自_年_月_日起计算。
2、甲方按照工龄及工资发放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3、乙方应于_年_月_日前按双方协商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并离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来往或通知家人、朋友等。
4、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移交手续,乙方需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甲方工作。
5、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经济补偿金、福利和岗位补贴等。
6、乙方离职后,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_年_月_日
法定代表人:
日期:_年_月_日
乙方:
签字:
日期:_年_月_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篇3一、负责部门:人事处。
二、参与部门:人事处、财务处。
三、具体程序:
(一)人事处提供本单位的经过工会讨论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
(二)人事处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证据;
(三)通知工会:公司人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四)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处安排相关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五)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财务处应当结算并给付劳动者薪资;
(六)劳动合同解除:在薪资结算完毕后,劳动合同解除;
(七)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相对人(劳动者),可以考虑直接(专递或快件)送达,乃至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必要时在可以考虑以公证的方式办理以上送达事宜,确保送达问题的万无一失。
(八)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人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备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存档备案,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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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回执
本人已于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收到某某公司于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此回执一式两份,公司人事处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篇4(存入档案)
编号:
用工单位(甲方盖章):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
(存入个人档案)
(此联由乙方签收或其他签收形式证
明收到后装入职工档案)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
同志:
甲方 于 年 月 日与你(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
乙方签收: 拒不签收原因:送达人签名: 送达人身份: 送达人身份证号: 送达证明人或单位签名(盖章):送达证明人身份: 送达证明人身份证号: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因: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抄送:仲裁办、保险局、就业局、医保局
甲方 于年 月 日与乙方 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因 原因,根据 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劳动行政 甲方(签章) 部门盖章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篇5甲方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1、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20_年9月30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20_年09月30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________整(__________¥元)。
4、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 ……此处隐藏2949个字……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就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比《劳动法》更为完善,逐项比较的话,可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去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这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更为强调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劳动纪律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使用欺诈等方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首先证明对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其次应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应在试用期内提出,不可在试用期满后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请参见本指南第四部分),规章制度中最好明确何为“严重违反”,其次应保留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3)、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注意明确何为“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则应注意对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员工应及时提出。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指劳动者使用虚假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欺诈手段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6)、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具体指:A、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B、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的;C、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依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依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过失性辞退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可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种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得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含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
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及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严格遵照实行。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另外,因经济性原因裁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特别指出的是,职工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将顺延到医疗期或三期结束。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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